收費標準之二
電洽
單位: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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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目 |
收費上限 |
備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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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明書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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丙種診斷書 |
15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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死亡(產)證明書 |
一份150元,住院病歷摘要200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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膳食費(每日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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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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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歷複製本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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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費 |
保險公司調病歷門診一份500,住院病歷1000元 |
含掛號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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紙本病歷影印費 |
5 |
每張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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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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健保法第39條規定不給付範圍項目之收費 |
本收費標準已訂者,依本標準收費,本表未列之項目,請依「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自費醫療收費基準」辦理。 |
掛號費除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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健保特殊材料部分給付項目 |
按進價加0~20%為收費標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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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註:
1.各項費用不得超過上列最高收費標準。本表未列之項目,不得超過全民健康保險局醫療費用支付標準。
2.病房費不包括伙食費及奶水費。
3.以全民健保身份就診者,悉依全民健保規定辦理。
4.如有特殊情況之醫療收費,須報衛生主管機關核定。